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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旗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9 10:42:01 人气: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强旅游市场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导游旗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清规范导游旗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导游旗是导游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引导旅游者识别团队的重要工具,也是展示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品牌的重要标识,对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加强导游旗使用管理作为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和导游执业行为,引导旅行社和导游加强自身品牌建设的重要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培育服务品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引导,督促旅行社和导游规范使用导游旗。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活动期间,要为旅游团队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导游旗。导游旗形状以长方形或三角形为宜,旗面宽高尺寸以45cm×30cm或60cm×40cm为宜,颜色应鲜艳醒目,材质易于飘扬,旗面应印制旅行社名称、标志或产品名称,字迹清晰、易辨识,无违背公序良俗的文字、符号或图案。导游服务过程中,当旅游者人数超过10人时应持导游旗,旅游者人数少于10人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持导游旗。导游在使用导游旗时,应保持旗杆直立,旗面位于旅游者易辨识的方位;暂不使用导游旗时,需妥善放置,不应垫坐、玩耍等。

三、严格管理,加大对违规使用导游旗行为的整治力度。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导游旗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要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对于未按规范要求使用导游旗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因导游旗使用不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2023年11月6日